关于申报符合农村电商筑梦计划
支持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筑梦计划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0号) (以下简称《筑梦计划》)规定,我厅将对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建设、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搭建农村创业就业筑梦平台等四大类项目专项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支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支持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等各类农村市场主体在村级站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经县(市、区)政府审定,线上销售商品的,按其销售金额的1%给予奖励;线上销售本地生产、制造的产品的,按其销售金额的2%给予奖励。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线上市场。对注册入驻阿里、京东等国内外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建立“地方特产馆”和“特色产品专区”,实际经营满一年的,经县(市、区)政府审定,给予注册年费全额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电商公司和培训机构等对本土农村电商运营团队进行“一对一”孵化培训。每孵化成功一个运营团队( 5-7人),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经县( 市、区)政府审定,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三)支持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服务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从地头到餐桌”的地产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业务,创新生鲜农产品从生产基地直供城镇家庭及企事业单位的配送模式。对于实施地产农产品同城配送的企业,经配送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定,按照配送金额的2.5%给予奖励。
(四)搭建农村创业就业筑梦平台
支持建立由培训机构、电商创业者、志愿者等组成的筑梦导师服务团队,帮助农村居民实现电商创业梦想。农村居民经导师团队辅导后从事电子商务,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当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经县(市、区)政府审定,给予筑梦导师服务团队1000元奖励。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应当符合筑梦计划和本通知列明的支持范围和标准,应报尽报,若有漏报,本年度不再补报。
(二)此次申报的项目资金统计时限应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9月底前我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各地申报的项目资金情况切块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各地负责按照筑梦计划支持标准向相关主体兑现奖励资金。
(三)各地务必于2016年9月21日前将支持项目资金报送自治区商务厅电商与服贸处。报告须简洁明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建议支持的资金数额和计算依据。
联系人:乔军、郭华璋
联系电话:0951-5069724
传 真:0951-5044239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9月9日